索??引??號 | bm56000001/2025-00003977 | 分????????類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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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布機構 | 發(fā)文日期 | 1743124685000 | |
名????????稱 | 行政處罰決定書〔2024〕28號 | ||
文????????號 | 主??題??詞 |
行政處罰決定書〔2024〕28號
當事人:秦某某,男,,1993年11月出生,,住址:石家莊市長安區(qū)。
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》(以下簡稱《證券法》)的有關規(guī)定,,我局對秦某某違規(guī)買賣證券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,、審理,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,、理由,、依據(jù)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。當事人未提出陳述,、申辯意見,。本案現(xiàn)已調查、審理終結,。
經(jīng)查明,,秦某某存在以下違法事實:
秦某某于2020年11月10日入職某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工作,2020年12月15日登記注冊為一般證券業(yè)務人員,2024年8月20日離職,。任職期間,,秦某某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服務,屬于《證券法》第四十條第一款及《證券,、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》(證委發(fā)〔1997〕96號)第二十四條規(guī)定的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,。2021年1月11日至2024年7月4日期間,秦某某控制使用“秦某某”證券賬戶及親屬“秦某孟”證券賬戶,,持有,、買賣股票,累計成交金額395,308元,,累計獲利797.15元,。
上述違法事實,有勞動合同,、證券賬戶資料,、證券賬戶委托成交記錄、詢問筆錄等證據(jù)證明,。
秦某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《證券法》第四十條第一款及《證券,、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的規(guī)定,構成《證券法》第一百八十七條所述違法行為,。根據(jù)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,、性質、情節(jié)與社會危害程度,,依據(jù)《證券法》第一百八十七條規(guī)定,,我局決定:
沒收秦某某違法所得797.15元,并對秦某某處以10,000元罰款,。
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,,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(jiān)督管理委員會,開戶銀行: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(yè)部,,賬號:7111010189800000162,,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,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,。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,,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(jiān)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(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(jiān)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),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,。復議和訴訟期間,,上述決定不停止執(zhí)行。
中國證券監(jiān)督管理委員會河北監(jiān)管局
2024年12月19日